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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一字第09227814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後備軍人轉、免役複 檢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 二、後備軍人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得申請轉、免役複檢。
  • 三、申請轉、免役複檢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含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乙份(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手冊者免參加體檢)。 (二)國民身分證。 (三)退伍證件。 (四)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五)當事人印章。
  • 四、申請期間為自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 。
  • 五、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於六月十日前造冊轉送臺北市後備司令部及本府,並按臺北市後備 司令部核定之複檢日期、地點及有關規定,轉知申請人前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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