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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兵四字第882143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說明: 依照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後備軍人須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 年逾五十歲或死亡或有子未滿三歲者,得申請緩召。
  • 二、應備證件: (一)初次申請應檢附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切結保證書。 (二)本人印章。
  • 三、申請手續: (一)檢附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含生父戶籍謄本)及證明文件。 (二)填寫申請表。 (三)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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