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緩召申請作業, 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者(以下簡稱獨子),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 或死亡者,得申請緩召。
- 三、獨子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切結書。 申請表格式,依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規定訂之。
- 四、申請期間為國防部公告之期間(目前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 五、本府各區公所應於申請期間期滿後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件轉報至兵役處。
- 六、兵役處於收到區公所彙送之案件後,應即進行初審,並於國防部指定期間內完成初審後 ,以府函函送臺北市後備司令部複審。
- 七、本府接獲臺北市後備司令部緩召核定通知書後,應即轉發各區公所轉交申請人。
- 八、申請人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應依行政院訂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複核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向原申請之區公所申 請複核。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3005
臺北市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無同父兄弟者緩召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一字第09201918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獨子緩召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無同父兄弟者緩召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