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捐募經費,以 推展社會福利事業,增進市民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以儲存左 列經費為限: 一 個人或團體指定用途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捐款。 二 社會救助金勸募所得。 三 本專戶孳息收入。
- 第 3 條本專戶以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本專戶設立在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第 5 條本專戶經費之動支,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有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依會 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尊重捐款人意願辦理。經費之運用得不受年度 預算限制。 二 未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辦 理。
- 第 6 條本專戶之孳息及已完成指定用途之賸餘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
- 第 7 條捐贈本專戶之獎勵方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8 條本專戶捐募經費之收支情形,應每月公告之。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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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084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