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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1004
全部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7784100號公告發布廢止
  • 第 1 條
    為推行兒童福利政策,協助弱勢家庭及一般市民教保學齡前子女,以滿足市 民多元化托育需求,特設立臺北市立托兒所作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社會局為管理 機關,各托兒所為執行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三、收托費用收入。 五、孽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各托兒所用人費用。 二、托兒業務相關費用。 三、行政管理所需各項費用。 四、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五、償還債務之本息。 六、其他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 第 6 條
    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之收入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 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各托兒所按年度計畫依規定程序 撥支。
  • 第 7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 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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