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市政大樓禮堂及中庭場地(以下簡稱各場地 )使用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場地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其他政府機關及經核准登記或立案 法人、團體、大專院校舉辦之文化育樂活動或集會時,均得申請登記使用。
- 三、各場地遇國家重要慶典活動、紀念日或節日與本府所屬各機督學校自行使用及機電保養 (每月一次二天,每年一次四天),不對外開放外,其他時間得接受申請登記使用,但 以預約一年內之日期為限。
- 四、各場地使用時間如左: (一)禮堂:分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晚間(六時至十時)三段。 (二)中庭:週一至週五自下午六時至晚上十時止,週六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上十時, 星期例假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 (三)各場地裝(卸)臺、預(排)演時間,自上午八時起至晚上十一時止。
- 五、申請登記使用各場地者,應先提送申請文件,經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 下簡稱公管中心)同意後,繳納場地使用費總數之半數為定金,辦理使用手續,並應於 使用前十日繳清全部費用與保證金五千元正及主管機關核准演出、集會文件節目表、出 席證或工作證樣本二張(無則免繳)。 演出單位應於演出隔日至公管中心辦理結清帳目手續。
- 六、各場地之各項費用依據臺北市市政大樓各場地收費標準表(詳附件一)收取。
- 七、申請使用各場地者,應遵守使用時間,如增加場次延長時間,須有空檔並於延長時間三 日前洽公管中心辦理延時手續,經同意並按收費標準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延時使用; 如減少場次,不得抵繳及退費。
- 八、各場地裝(卸)臺、預(排)演因特殊原因須使用四之三規定以外之時間者,應於使用 前十日提出申請,經公管中心同意後始得使用。
- 九、申請者辦理使用手續後,無法如期使用時,除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得與公 管中心另議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外,應於原訂使用日前一個月提出後請取消 ,由公管中心轉讓其他機關、法人、團體、大專院校使用時,無息退還定金。
- 十、申請者辦理使用手續後私自轉讓或未於使用前十日繳清全部費用、保證金及主管機關核 准演出、集會文件、節目表、出席證或工作證樣本(無則免繳)者,其原訂申請使用時 間,由公管中心另行處理,所繳納之定金不予發還。
- 十一、本府或公管中心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各場地自行使用時,經秘書處同意,得於使用前 四十五天通知申請者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者不得異議及 請求賠償。
- 十二、申請者佈置場地時,應受惜維護公物,未經公管中心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鐵釘 、圖釘等物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 音響、舞臺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燭等,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 故或毀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三、申請者作現場錄影或攝影、錄音、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設應於事 前與公管中心協調,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 責。
- 十四、申請者印製入場卷,應就演山需要戴入左列注意事項於票券背面: (一)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二)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中不得隨意進出場。(主辦單位另有規定者除 外)。 (三)請服裝整齊,禁止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並嚴禁攜帶有危險物品。 (四)禁止在場內吸菸、嚼檳榔、口香糖、飲料、食物。 (五)非經許可,場內不得錄影、錄音、照相。
- 十五、申請者不得擅設座位。
- 十六、申請者對於市政大樓內之花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應妥為維護。如有毀損,應負 修護或賠償之責;若有搬移盆景之需要,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於裝臺日始准搬移。
- 十七、申請者舉辦之活動非屬公益性質者不得在市政大樓內外擅設售票處所、設攤出售物品 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公益活動如有設置之需要,應註明於申請書,並於活動 當日始可設置。
- 十八、各場地使用完畢之次日,申請者應還所借物品,回復原狀,經公管中心檢查合格後, 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規定辦理時,公管中心得僱工處理,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其費用均由保證金支付,保證金不敷支付者,申請者必須補足差額。
- 十九、申請者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公管中心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限制 於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各場地。 (一)演出節目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二)演出活動損及本府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三)違背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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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3001
臺北市市政大樓禮堂及中庭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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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84)府秘公字第84074637號函訂頒;並自中華民國84年1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4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第82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