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我國傳統敬老傳賢之美德,使蔚成社會風氣 ,並為老人享受各種優待之識別,特製發臺北市敬老證。
- 二、申請領發: (一)本證由本府社會局統一印製,由各區公所核發(市立扶養機構院民由各所屬機構 核發。) (二)凡設籍本市市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得持身分證向核發單位申請辦理。 (三)老人年齡之計算,當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申請人向核發單位辦理時,應檢送照片二張(一張貼冊由核發單位存查,一張貼 於敬老證上),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由核發單位即時受理填妥驗印後核發。
- 三、使用範圍: (一)持證人得在本市轄區內享受搭公車、進入康樂場所、參觀文教設施優待及老人福 利法中規定優待事項經有關機關公布實施者。 (二)外縣市居民及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可憑身分證或護照享受優待,優 待項目及辦法依有關規定辦理。
- 四、本證如有遺失,得向核發單位申請補發,一年中以補發兩次為限,持證人戶籍在本市內 更動,應持證及照片向新戶籍區公所辦理註記。
- 五、本證如有轉借他人使用情事,一經發現,即停止使用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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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1
(廢) 臺北市敬老證申請使用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四字第093370424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