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推行老人福利政策、因應社會高齡化時代趨勢,解決台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老人安養需要,提供多元化安養服務,特設立臺北市老人自費安養中心 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訂本辦 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社會局為管理 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三、本中心服務收入。 四、舉借債務收入。 五、孽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服務費用。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其他支出。
- 第 5 條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 第 6 條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之收入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 帳。 二、支出程序:做第四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白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規 定程序撥支。
- 第 7 條本基金之預算編造之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定辦 理。
- 第 8 條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府局,主計 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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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1005
臺北市老人自費安養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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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562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88年6月30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