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管理輔導臺北市青年公園愛心園地假日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攤位,特訂定本要點。
- 二、勞工局負責輔導原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登記販售愛券身心障礙市民(以下簡稱經營者) 經營攤位,經營者並應接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青年公園管理所(以 下簡稱青年公園管理所)之管理。
- 三、攤位應由經營者本人及報經勞工局核備之助手一人,親自經營,不得私自轉租、分租、 頂讓或委由他人經營。營業時間應配戴勞工局核發之經營證;其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 得申請換發,未經勞工局核准換發者,不得繼續經營。
- 四、攤位之經營者,因故無法經營或自願放棄經營,應以書面報勞工局核辦及青年公園管理 所備查。
- 五、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勞工局應收回其經營權: (一)違反青年公園管理所所訂本中心攤位管理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三)連續三週或一年內合計六週無故未營業者。
- 六、攤位經營者應簽署「切結書」送勞工局,遵守履行經營之義務。
- 七、本要點至原有經營者不再經營後,失其效力。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三字第09310028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