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以下簡 稱本專戶)加強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特訂定本規定,以為辦理之依據。
- 二、辦理事項: (一)補助或委託相關構、團體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所需經費。 (二)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推展之事項。
- 三、補助及委託: (一)對象: 1.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但以其所提計畫民間尚無法辦理,而有迫切需求者者為限 。 2.臺北市之財團、社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機構。 3.全國性之財團、社團法人其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者。 經本專戶專案補助或委託之對象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原則: 1.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計算,補助額度上限為百分之八十。 2.市政府已有編列標準者參照該標準補助及委託辦理。 3.購置土地、房舍等費用以不補助為原則。 4.經政府補助之申請計畫,以不補助為原則。 因特殊情況由委員會或勞工局委託辦理之項目,經本專戶專案審查通過者不在此 限。
- 四、申請單位應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詳細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1.內容應包含目的、辦理單位、時間(期程)、工作進度明細、服務對象、受益 人數、辦理地點、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2.經費概算應分年度,並將經常門與資本門分別表列,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 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用途說明;設施設備應註明 規格、品牌。(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三)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建築物修繕者,應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並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 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修繕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非自有者應加附所有權 人同意書正本。 2.購買項目達新臺幣五千元(含)以上,應檢附至少三張經辦人核章之估價單。 (四)第一次申請補助之單位應填具申請補助單位概況表。(同一申請單位提出一件以 上之申請補助案時,得不必重複提供。格式如附件五)
- 五、申請補助程序: 申請者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八月十日、十一月十日、二月十日前,填送申請表並附計書 及其他相關文件,依序裝訂於右上角(由左向右翻閱),送勞工局提交委員會審議。 (一)各季申請補助案執行起始日期分別為七月一日、十月一日、一月一日、四月一日 以後。申請案經審定補助項目及額度後,由勞工局通知申請單位掣據核撥(格式 如附件六),並依審定項目及金額執行。 (二)各季申請補助案經審定後,若計畫有變動之需要,得於申請補助計畫審定公文收 到後十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經委員會審議決議後,依申復後 所審定之項目及金額執行。
- 六、財務處理: (一)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應專款專用。 (二)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應依審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審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並於年度終了九十日前,報勞工局核 准後方得辦理,非報經勞工局同意變更,不得變更用途。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五)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核銷用經費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七)、支出原始憑證,並按經常門與資本門分別黏貼憑證用紙(格 式如附件八)順序整理匯訂成冊,外加封面(格式如附件九、附件十),經承辦 、會計、主管、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核章後,送委員會核轉勞工局辦理核銷。至遲 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完成,未完成者應即停止支用,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完成經費 核銷程序並將賸餘款繳回本專戶。
- 七、督導: (一)為瞭解各補助、委託單位執行情形,勞工局及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檢查接受補助、 委託之單位執行情形。 (二)接受補助、委託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 十一)一式二份,併同財務報告含財產登記卡影本函報委員會轉勞工局備查。 (三)接受補助、委託之單位應於所製作之文宣、招牌、布條、購置之器材等之適當明 顯位置標明「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年度補助」字樣,補助設施、設 備應依規定辦理財產登記。 (四)接受補助、委託之單位如有下列情形者,勞工局得視情形收回補助款項,並停止 受理該單位之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1.執行情形與原定計畫差距過大,繳回金額達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 (五)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造假不實之情事, 依法究辦。
- 八、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以年度編列預算方式送委員會審議核定後實施,倘經費不足時, 以追加預算方式向委員會申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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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87)北市勞三字第8723662000號函訂頒;並自87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