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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勞三字第8723597700號函訂頒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促進視障者自力更生,透過對其按摩場所軟硬 體設施改善之補助,以提昇消費環境品質與市場競爭能力,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並領有臺北市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 證者。
  • 三、本作業規定補助名額:每年正取新申請人三0名,其中營業處非自有住宅一0名(備取 一0名),提供所需房租及設備、裝修費用補助;營業處為自有住宅者二0名(備取二 0名),提供設備及裝修費用補助。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房租補助:(限營業處非自有住宅者) 1.每一創業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租金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以實際租 賃金額補助之。 營業場所之使用坪數不得低於八坪。   2.每一創業案補助期限最長四年,並得按每年實際狀況提出補助申請。   3.補助比例:    (1)第一年每月補助額最高為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總租金之百分之七十。 (3)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總租金之百分之六十。 (4)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總租金之百分之五十。 4.申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視障者本人或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坐落 於臺北市。 (二)設備補助:   1.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應屬個人或共同執業者直接使用之器具(如櫃台、儲櫃 、消毒設備、按摩床、冷氣機、烘手機、廣告招牌、消防設備等)。 2.每一創業案受補助之視障者最多三人,最高補助額為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不 含招牌費用)且平均於每位受補助之視障者,每人不得逾十萬元。 3.每一創業案於接受補助期間得申請招牌更新(規格、圖案依統一規定製訂)一    次,實際補助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依統一規定製訂者,取消核 准資格。   (三)裝修補助:每一創業案(戶)最高補助比例為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且每一創業   案(戶)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 五、申請補助及請款方式:   (一)申請補助之視障有(含共同創業人)應依其創業內容(限按摩業),自覓適當地 點,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臺北市按摩技 術士執業許可證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向勞工局或勞工局委託辦理單   位申請。 (二)勞工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受理申請後,逕行審核,如核定合格申請名額仍逾補助 名額時,應辦理公開抽籤決定。 (三)請款方式:   1.經核准設備及裝修補助,尚未購置設備及裝修者,於核准後先行撥付最高補助 額度之七成,申請人應自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自行購置及裝修後,檢具原始 購置憑證向勞工局請領補助額內剩餘款或退還剩餘款;已購置設備及裝修者, 其購置發票日期不得超過申請核准日前一百二十日。未依期限請款者,視同放 棄,並應繳回原撥付款。   2.經核准房租補助者,自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租妥房舍,並檢具租賃契約及父母 、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向勞工局辦理請款,並 配合該契約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由受補助者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一日 至十五日申請撥付補助款,請款時如租期尚有六個月以上者,得一次請領六個 月房租補助款。
  • 六、其他:   (一)經核准補助之視障者(含共同創業人)應親自使用該房舍,不得出租、轉讓或違   規使用,且不得再受僱,並應繼續執業二年以上。違反上開規定者應即停止補助 ,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四年內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三)為瞭解受補助者之創業情形,勞工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 (四)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勞工局適時提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 會審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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