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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88)北市勞三字第882177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透過身心障礙者創 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 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房租補助:每一創業案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自 申請核准之當月起算,補助期限最長四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 之七十,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六十,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 租金之百分之五十,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四十。 (二)設備補助:創業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額為總設備費之百分之五 十,每一創業案受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最多四人,每人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申請房租、設備補助者每人各以一案為限,房租、設備分別申請者,亦得依前二 款標準分別核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坐落 於本市。
  • 四、申請補助及請款方式: (一)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當地點,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 附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之殘障或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向勞 工局或勞工局委託辦理單位申請。 (二)勞工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受理申請後,逕予審核,審查要項如下: 1.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2.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關要 件。 3.創業計畫之受益身心障礙類別及人數。 4.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5.已接受創業貸款協助之償還情形。 6.申請補助者以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未曾接受創業貸款補(協 )助者優先核准。 (三)請款方式: 1.房租補助:自核准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租妥房舍,檢具租賃契約(含坪數)、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 父母),配合租賃契約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由受補助者分別於每年三(六、九 、十二)月一日至十五日向勞工局申請撥付房租補助款,請款時如租期尚有六 個月以上者,得一次請領六個月房租補助款。 2.設備補助: (1)核准前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由勞工局先行撥付補助款最高額度之七成 ,受補助者應於撥款後六十日內掣據向勞工局申請補助額度內餘額或退還剩 餘款。 (2)尚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由勞工局先行撥付補助款最高額度之七成,受 補助者應於撥款後六十日內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函送勞工局核備,並自取 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一百八十日內掣據向勞工局申請補助額度內餘額或退還 剩餘款。 (3)未依期限報備及請款者,視同放棄,並應繳回原撥付款。
  • 五、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稅捐,不得出租、 轉讓或違法使用。以合夥名義申請補助而核准者,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為共同負 責人。如有正當理由需變更創業計畫(含人員異動)時,應先報勞工局核可後辦理。違 反上開規定者,勞工局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異動後補助款。
  • 六、受補助者,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創業貸款,以籌措租屋保證金及相關經費。
  • 七、勞工局為瞭解受補助者創業情形,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如有未依核准計畫執行 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並依法核處。
  • 八、接受補助者應於其創業場所適當處標明「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標誌。
  • 九、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 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勞工局適時提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 會審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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