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臺北市政府未參加勞工保險之臨時工傷亡補助給與標準表 │ ├───────────────────┬─────────────────┤ │ 項 目 │ 補 助 金 額 │ ├───────────────────┼─────────────────┤ │一、因公受傷之補助項目如左: │ │ │ (1)受傷全殘致終身不能工作者。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予│ │ │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 │ (2)工作中遭遇意外受傷者。 │比照勞保醫療給付補助百分之八十,全│ │ │年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 │為限。 │ │ (3)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受傷者。 │比照勞保醫療給付補助百分之五十,全│ │ │年最高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 │ (4)工作中因突發性病症住院者。 │比照勞保醫療給付補助百分之八十,全│ │ │年最高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 │二、重病住院者。 │住院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但全年│ │ │補助最高額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限,並│ │ │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津貼│ │ │支給要點眷屬重病住院醫療補助項目為│ │ │補助範圍。 │ │三、因公死亡補助項目如左: │ │ │ (1)工作中遭遇意外死亡者。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 │ │予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 │ (2)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死亡者。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 │ │予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 │ (3)工作中因突發性病症死亡者。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 │ │予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 │四、其他原因死亡者。 │一次補助四萬元。 │ └───────────────────┴─────────────────┘ 備註: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未參加勞保臨時工傷亡時,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 月內,由各需用單位協助申請人檢附申請書、醫院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醫療費收 據及申請人全部戶籍謄本一份,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二、受領死亡補助之順序如左: (一)配偶或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三、因公受傷全殘補助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殘癈等級第一、二 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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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社助字第104453066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11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