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急 難貸款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凡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並有居住事實之非低收入戶成年市民,其全戶 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三倍者,如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本人 或其成年家屬得申請貨款。但已享有醫療補助,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 者,不予貸款。 (一)現住公(私)立醫院治療或經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需住院治療而 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二)因車禍受傷,尚未找到肇事者或肇事者確無力賠償醫療費用者 。 (三)家屬死亡,無力殮葬者。 (四)家庭突遭變故,生活堪虞者。 (五)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全戶總收入之計算,比照臺北市低收入戶查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急難貸款經費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其貸款金額分為甲、乙二種,甲種新臺幣十萬元,乙種新臺幣五萬元 ,每戶以貸款一種為限,按申請人實際需要及償還能力,審查核定。
- 四、申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社會局申請: (一)貸款申請表二份(向社會局第二科洽領,其格式如附表(二) )。 (二)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向區戶政事務所洽領,家屬如分戶者,應 一併送審)。 (三)醫師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向醫院、區衛生所、地方法院 檢察署洽領)或其他有關家庭突遭變故、特殊事故等之證明文 件。
- 五、社會局於收件後,應即依規定審查,(審查表如附表(三)),如需 補正者應限期通知補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臺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
- 六、申請人攜帶社會局通知書及借據二份(格式如附表(四))逕向臺北 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該項貸款之償還及催收亦由該行辦理。
- 七、貸款保證人應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獨資經營並登記有案之商行號負責人。 (二)現代委任職以上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者。 (三)具有不動產者。 (四)具有固定薪資收入者。 本貸款之保證人對於被保證人貸款之償還,應負連帶責任。
- 八、本貸款之償還不計利息,其期間自申請人簽約日起,為期三年,自第 七個月起按月償還貸款總額三十分之一,分三十個月全部還清。但貸 款人亦得提前清償。
- 九、貸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者,就其已到期部分,按月加收違金百分之一 ,逾期六個以上者,經臺北銀行催收仍不償還時,由臺北銀行依法追 訴。
- 十、市民急難貸款申請流程表如附表(一)。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03
(廢) 臺北市市民急難貸款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二字第093382560100號公告發布自94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