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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83034453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4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補助臺北市低收入戶老人、孕 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之核發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 會局)。
  • 三、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補助營養品代金。 (一)老人(依老人福利法規定之年齡),身體健康不良,經醫師診斷或社會局社會工 作師(社工員)評估需要補充者。 (二)孕產婦: 1.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者。 2.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3.產婦在生產兩個月內。 (三)嬰幼兒: 1.出生體重低於二千五公克者。 2.五歲以下嬰幼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四、營養品代金每人每次申請補助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並以每二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 五、申請補助營養品代金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社會局於各區所設之福利服務中心辦理: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卡影本。 (三)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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