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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8)北市社工字第882493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
  •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貧弱家庭因成員重病住院治療,須專人看護而無家屬可 看護者,獲得適當之照顧,特提供臨時看護補助,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貧弱家庭為: (一)本市核列之低收入戶。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家庭,發生變故或陷入短暫貧窮者,經社會工作員評估確 有需要並專案申請者。 (三)年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老人。 前項貧弱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得申請看護補助: (一)成員患重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需專人看護者(傷病者,應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 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基本條件;長期慢性病患應轉療養院所療養,卻仍住醫 院者,不在此項補助範圍)。 (二)家屬無法提供照顧,經社會工作員評估屬實者。
  • 三、本要點之看護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最高補助一 千五百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十八萬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 ,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九萬元。
  •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應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本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平價住宅社工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評估合於補助規定者 ,即予補助。 申請人請領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請領清冊正本。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註明需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三)看護費收據正本(需由醫師、護理師或社會服務員蓋章證明)。 (四)低收入戶卡影本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公文影本。 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須附護照影本,並預扣二十%所得稅。
  • 五、本局委託收容照顧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得由機構專責人員依本要點之規定評估 及申請。 前項機構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第四點第二項資料,並附本局委託收治公文影本。 符合臺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規定之遊民,得由社會工作員評估後,依本要點相關規定 提出專案申請。
  • 六、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經予以補助者,應取消並追回溢領費用,並於 發現後二年內不得申請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並申請內政部補助款支應。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年滿六十五歲者及第三款者,應優先適用內政部補助計畫辦理。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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