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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091300030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合作社應於業務年度終了前或社員代表選舉前,由理事會舉辦社員社藉清查一次,必要 時得成立小組辦理。
  • 二、社員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同一業務之合作社。跨社者應限期繳驗他社出社證明,逾期應通 知出社。
  • 三、清查社員社籍,應依左列規定整理: (一)依原有社員名冊,逐一查對校正。(凡社員姓名與戶籍不符者並應更正) (二)戶籍遷離業務區域之社員,應通知於三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其不願退社者,得 聲請保留社籍。但合作社得設定保留期限。其限期應於章程中規定之。 (三)死亡之社員,應予出社,並通知其繼承人領回股金,如繼承人合於社員資格而自 願入社者,應准其按章程規定辦妥手續入社。 (四)不合章程規定資格之社員,應通知於三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 (五)行方不明或退社通知無法送達之社員,應予公告,限於三個月內書面聲明保留社 籍或辦理退社手續。
  • 四、應退社之社員,經通知或公告後,逾期仍未辦理者,由合作社註銷其社籍,並將所認購 金,整理為應退股金,依法提存待領。
  • 五、遷離業務區域而聲請保留社籍之社員,除股息外,停享其他權利,遷回後,始得恢復。 但理監事與社員代表職務,已經遞補者,不得復職。
  • 六、社員社籍清查結束後,十五日內,應將合格社員、保留社籍社員、退社社員、註銷社籍 社員分別列冊,(註明原因)提經理事會通過,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報告社員(代表 )大會。
  • 七、每一社員一個號碼,按入社先後次序編列,(員工生社得按班級、單位次序編列,出社 社員號碼得由新入社社員抵補)退社、死亡、保留社籍(遷回時恢復原編號),註銷社 籍者,除於社員名冊備考欄內註記外另冊登記外,另冊登記查備。
  • 八、區社、里社、社區社、社員以一戶一人為原則,(以在業務區域內設有戶籍者為準), 未入社者,應勸導入社,以健全其組織。同一住戶加入二人以上為社員者,除保留戶長 一人為社員外,應由社分別通知,限於三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其已繳社股得併入同戶 社員股金內。
  • 九、區社、里社、社區社社籍清查,應由合作社遴派專人負責查對戶政事務所之戶籍名冊, 凡無戶籍可稽者應予出社,並公告之。
  • 十、區社、里社、社區社、社籍清查整理後之社員名冊,應按里鄰(公寓住宅得以棟為單位 )分別編造,以配合分組選舉社員代表。
  • 十一、社員退社以辦妥退社之日生效,惟依法不合,延不退社期間超過三個月者,得先停止 其表決權(含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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