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86)府社七字第8606136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點 (原名稱: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價格評定標準表;新名稱: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墳墓面積 補償金額 備                  考
    小於二平方公尺 (2㎡) 新臺幣一二 、一二0元
    二平方公尺(2 ㎡)以上者 按實際墳墓 面積乘以每 一平方公尺 新臺幣六、 0六0元計 算。 補償金額按本市富德公墓每一平方公尺平均造 墓費新臺幣六、0六0元計算。
    附  註: 一、本標準表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本標準表補償之墳墓,以合法之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 之舊有墳墓為限。 三、本標準表所稱墳墓面積,係按覆蓋遺骨骸之主體長乘以寬計算(不包括墓 園、墓廓部分)。 四、不能撿骨而必須火化者,另補助搬運與火葬棺木等費用新臺幣一三、00 0元。 五、墳墓內,每增加一個骨罈(罐)補助搬運費新臺幣二、000元;露置骨 罈(罐)每個補助搬運費新臺幣二、000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