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一、本府徵收土地,其土地補償費之發放,務求簡政便民。
- 第 2 條二、土地徵收補償清冊,由地政處按每一工程編造之,筆數較多時得分冊編造。
- 第 3 條三、土地徵收清冊,送當地稅捐分處先行查明欠稅,但每一工程筆數較多時,得分批送達。
- 第 4 條四、正式公告徵收時,將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分送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銀行 )及稅捐分處,台北銀行據以先作價款發放之準備工作,稅捐分處據以查註代扣稅款資 料及掣發稅單。
- 第 5 條五、稅捐分處應於收到公告徵收副本之日起十日內(特殊案件不得逾十五日),將代扣稅款 資料加註於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內,送還地政處,並掣發稅單連同清冊乙份逕送稅捐處, 於發放補償費時,由稅捐處派員攜往土地補償費發放場所配合辦理扣繳稅款。地政處根 據稅捐分處所送清冊核算實發數額,填註於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內,經各級人員核章後, 應檢具二份送達用地單位。
- 第 6 條六、用地單位應將土地徵收補償清冊乙份,送達台北銀行,並按每冊之補償總額簽發付款憑 單乙份,送達集中支付處。
- 第 7 條七、集中支付處依據每一份付款憑單簽開市庫支票乙張,送達台北銀行,支票抬頭為「台北 銀行補償地價專戶」。
- 第 8 條八、土地補償費之發放場所為市政大樓地下一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服 務中心」(必要時得由地政處及台北銀行協議發放場所地點),並由地政處、台北銀行 及稅捐處派員集中作業。發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但星期 六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必要時星期六下午及例假日得加班為之。
- 第 9 條九、補償收據為複寫式之三聯單(正本一聯、副本二聯),由地政處負責審查受領人資格及 產權證明文件後,於收據上核章,送臺北銀行核對清冊無訛後,據以簽發支票支付,並 由銀行於收據上加蓋付訖圖章。
- 第 10 條十、支票之票面金額以實發數簽開,並當場給付土地稅(及滯納金)收據。
- 第 11 條十一、應發金額或受領人與土地徵收補償清冊所載不符者,由地政處簽開更正通知單一式三 聯,一份自留外,其餘二份送交台北銀行據以付款。嗣後依據每一清冊彙總一次,送 用地單位透過集中支付處更正補發款項或扣回款項。
- 第 12 條十二、台北銀行應將每日發款情形編造日報表,按月彙送審計處、地政處、財政局,並於結 案時將有關憑證送用地單位。
- 第 13 條十三、提存清冊由地政處編造,分送用地單位、財政局、稅捐處及台北銀行各乙份,台北銀 行開妥支票後辦理提存,並將國庫收款收據送用地單位核銷,其扣繳稅稅單收據,送 稅捐處據以造具「提存代扣稅款證明冊」由各級人員核章後送用地單位。
- 第 14 條十四、凡以徵收方式處理之補償費均依照本要點處理。各徵收案之預定發價日由地政處排定 ,通知各有關單位。
- 第 15 條十五、市庫支票簽發後兩個月內未發給之餘款,一律以支出收回繳還市庫,將來需支用時, 依集中支付程序辦理付款。
- 第 16 條十六、各有關單位之作業時間,應切實依照流程表規定之時間提前完成。
- 第 17 條十七、用地單位有關憑證送審事項,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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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20
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86)府財一字第86014988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