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合併使用之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左列市有畸零地除公用需用外,得讓售與本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一)同一街廓市有土地面積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 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範圍內者。 (二)私有土地週邊已建築完成,其未建築完成之私有土地,面積大於市有土地,而市 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後,仍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 (三)同一街廓內公有土地面積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下之畸零地,且合併範圍內私有土 地面積大於公有土地,鄰地所有權人如以書面明確表示不同意調整地形,且無論 協議或調處均拒絕參加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已建築完成之認定,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 三、市有土地與私有土地相鄰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需建築合併使用,除第二點外均應依行 政院七十五年七月十日台七十五財字第一四五四九號函辦理協議調整地形或合建,若協 議不成,得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調處。
- 四、多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合併使用或持分共同申請合併使用,應視為一權利義務 主體。
- 五、市有畸零地情形特殊無法適用以上各點規定者,應提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辦理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09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五字第8807647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