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6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64)府工養字第39305號函訂頒
  • 一、說明: (一)為加強維護河(堤)防安全,凡使用本市各河川(溪)公(私)地點應向本府工 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依據本市河川管理規則第十六條)。 (二)申請使用種類: 凡申請本市河川地使用除河川土石採取規則另有規定者外,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悉依本須知規定申請許可。 1.在河川區域設施,改建修復或拆除工作物者。 2.使用河防建造物為其他利用者。 3.在河川區域掘鑿埋填或爆岩石者。 4.在河川區域流放竹木筏及設置渡船頭者。 5.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者。 (三)使用限制: 凡違反水利法規,河川管理規則之申請案件均不受理。 (四)使用面積: 各類申請除汽車教練場使用面積依照建設局所定標準辦理外,其餘參酌使用情形 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目的事業單位審定之。
  • 二、應備書(圖)件
                  名           稱               份   數              說          明              備   註
                  1.統一申請書                        四                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索 取使用               
                  2.事業計劃書                        四                〞                       
           1       3.交通系統圖        600        四                車輛進出路線                         
                  4.河川公私地位置圖                     四   1   1         2400 1200 關實測圖)    
                  5.河川地形圖                        四                二萬伍千分之一                        
    6.一般配置圖暨構造物設計圖   1                100               四                申請人自行設計                                       
                  7.有關證明文件                           1.申請人戶籍謄本二份 2.土土所有權人同意書二份 3.附近地段新公告地價證明 一份      
  • 三、申請手續: 申請人備具左列文件填妥後送交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總收發處收辦。
  • 四、辦理情形: (一)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就所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加以審查,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 ,應逐項列出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時駁回其申請。 (二)書件經審核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行之,經實地勘查 後認為符合規定者,發給使用許可證。
  • 五、流程圖: 臺北市各河(溪)用公(私)地申請使用流程表(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