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眉欄: (一)權利人、義務人姓名及住址:根據地政事務所所送之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記載 或調查所得資料填寫。 (二)年:以該買賣實例辦理估計之年度公告現值作業之年份填寫。 (三)編號: 以行政區為單位分年辦理,先暫依調查日期先後順序編列,各自依「段」、「小 段」、「地號」之順序編列。 (四)地價區段號:填寫土地所屬之地價區段編號。 (五)基地編號: 1.辦理研究電腦輔助土地估價之研究區才需填寫。 2.買賣實例土地有一棟或數棟建築改良物時,以該土地所屬地段、小段及地號為 基地編號;數宗土地上有一棟建築改良物,或數宗土地上有數棟建築改良物且 各棟建築改良物非完整坐落於一宗土地上時,該數宗土地之基地編號相同,並 以該數宗土地中最小地號之土地所屬之地段、小段及地號為各宗地之基地編號 。 3.基地編號之地段、小段應以電腦代號表示。地號之母號與子號各以四碼表示, 不足四碼者補零。
- 二、土地標示: (一)段、小段、地號、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面積及權利範圍:根據現值申報書 抄載(地號如遇有子號者,則分上、下二行,上行填寫母號,下行左側劃一橫線 ,右側填寫子號。) (二)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按本府都市發展局套繪之都市計畫圖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 。 (三)移轉面積:按買賣實例實際移轉之平方公尺數填寫,如未滿一平方公尺者,原則 寫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如有數筆以上土地同時移轉,各欄不 敷使用時,可在各格中畫一橫線,使每格分成二行,以供填寫;其最後一行則作 為各欄合計數之用。 (四)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移轉發生當時適用之公告土地現值記載。 (五)地價調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根據調查地價當時適用之公告土地現值記載,如申 報移轉現值與地價調查不屬同一公告土地現值年期者,在本格中畫一橫線,分成 上、下二行,上行填寫申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下行填寫調查當時公告土地現值 ,並分別加註「××年」以資識別。 (六)移轉日期:依該宗土地原因發生日期填寫。 (七)移轉原因:依調查之移轉原因,於適當欄(□)內劃 「?U」,如屬「其他」者, 除以 「?U」表示外,並於其後敘明其項目。 (八)資料來源:依提供地價資料之對象,於適當欄(□)內劃「?U」。 (九)位置略圖: 1.以調查之宗地為中心,並以紅色筆標示,繪製本宗土地與其鄰近街道及主要地 標之相關位置略圖,有街道(或巷道)時應註明其名稱,如附近有顯明之公共 設施或建築改良物時,並查註其位置及名稱。 2.左上角標明實例地所屬地籍圖幅號。
- 三、建築改良物資料: (一)建築改良物門牌: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街路名稱及門牌 號數。 (二)建號:按建築改良物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未辦理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者免填 。 (三)建築改良物登記面積: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填寫建築改良物之登 記面積。 (四)總樓層數:分別查填該建築改良物之地上層總樓數及地下層總樓層數,無地下層 者,地下層總樓層數免填。 (五)主要構造種類:依建築改良物登載或調查所得之建材於所屬種類別之適當欄(□ )內劃「ˇ」,如屬「其他」者,除以「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建材種類 。 (六)用途:依建築改良物實際使用情形於所屬用途之適當欄(□)內劃「ˇ」,如屬 「其他」者,除以「 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使用情形。 (七)建築改良物設備:依建築改良物所具之設備於適當類別之欄(□)內劃「ˇ」, 可劃多個「ˇ」。如劃「其他 」者,除以「ˇ」表示外,並於其後加註其設備類 別。 (八)移轉樓層: 1.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該建築改良物移轉之樓層別及權利範 圍。 2.其為買賣標的之移轉樓層屬建築改良物之全部或部分樓層時,於適當欄(□) 內劃「ˇ」。 (九)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等: 1.「 (1)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按實際移轉之面積填寫。 2.「 (2)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造價標準表 」填寫。 3.「 (3)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增減修正百分比及修正理由」:建築改良物之樓層 高度、層數、材料、用途及建築改良物設備等特殊者,估價人員應按建築改良 物標準單價,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修正之,並填載增加或減少百分比及修正後 之建築改良物每平方公尺單價並註記修正理由。 4.「 (4)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總價格」,其計算式如下: 移轉樓層改良物重建價格=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或修正之單價)×移轉樓層 之建築改良物面積 5.建築完成日期: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建築改良物建築完成 之日期。 6.耐用年數:依下列本市不動產價格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耐用年數查填。 7.「 (5)經歷年數」:按實際使用年數填寫,如已超過耐用年數,則按最高耐用 年數填寫。 8.「 (6)每年折舊率」:依下列本市不動產價格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折舊率填 寫。 (十)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之程序原則下: 1.「 (7)總折舊率」其計算式如下: 總折舊率=建築改良物每年折舊率×經歷年數 2.「 (8)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折舊額」其計算式如下: 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折舊額=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總折舊率 3.「 (9)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其計算式如下: 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 物折舊額。 4.「(10)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房地併同買賣者,計算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時 ,買賣實例分為A或(部分層數)及B式(全部層數)兩種計算之: A 式:買賣實例為部分層數者,其計算式如下: 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 (9)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 (1)移轉樓層建築改 良面積×Σ(各樓層可出售面積) B 式: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計算式如下: 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 (9)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
- 四、「(三)地上有農作改良物或無建築改良物,而視同無建築改良物者」:買賣實例土地 ,地上有農作改良物,或無地上物,或有建築改良物,其買賣目的係拆除重建者,應視 同地上無建築改良物,填寫下列各欄資料: (一)買賣實例總價格:按調查所得買賣總價格填寫。 (二)特殊交易情況或特殊土地情況: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殊交 易情況與特殊土地情況如下,非屬特殊者,本欄免填。 1.特殊交易情況:指法院拍賣、急售、債務清償、競標、人為哄抬、利害關係人 之買賣、買賣價格於當地顯然偏高或偏低等。 2.特殊土地情況:指買賣標的包括畸零地、公共設施預定地、相鄰土地、放寬建 築強度之土地等。 3.鄰近相似條件土地之市場行情價格:買賣實例為特殊交易情況者,應調查當地 鄰近相似條件土地之市場行情價格:如買賣實例非屬特殊交易情況者,本欄免 填。 (三)「(11)合理買賣總價格」:買賣實例經判定交易情況和土地情況,非屬特殊者, 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合理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據調查所得鄰近相 似條件土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合理買賣總價格。 (四)「(12)土地面積」:依土地登記簿或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內土地移轉面積查 填。 (五)「(13)買賣實例價格包括農作改良物之價值時,農作改良物之價值」:農作改良 物併同土地移轉時,應調查該農作改良物之名稱、種植(養殖)面積或株(尾) 數、生長年期、每單位種植(養殖)面積或每株(尾)單價後,據以計算農作改 良物之總價格。 (六)「農作改良物名稱、種植(養殖)面積或株(尾)數、生長年期、每單位種植( 養殖)面積單價或每株(尾)單價、總價」各欄填寫方法如下: 1.農作改良物名稱、種植(養殖)面積或株(尾)數、生長年期:依調查所得資 料填寫。 2.每單位種植(養殖)面積單價或每株(尾)單價:按農作改良物收穫時之市價 查填。 3.總價:按該農作改良物每單位種植(養殖)面積單價或每株(尾)單價乘以種 植(養殖)面積或株(尾)數所得之數額填寫。如農作改良物有二種以上者, 應將其價格加總計算之。 4.上開相關資料可參考依「臺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遷移)費查估基 準」訂定之「臺北市地價調查用農作改良物單位面積標準及單價表」填載。 (七)「(14)土地合理買賣單價」:依買賣實例是否包括地上物價格,分為下列: 1.買賣實例價格包括農作改良物價值時,計算式如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合 理買賣總價格-農作改良物價值)÷土地面積 2.買賣實例價格不包括農作改良物價值時,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買賣單價=合理買賣總價格÷土地面積 3.無建築改良物或有建築改良物必須拆除而視同無建築改良物時,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買賣單價=合理買賣總價格÷土地面積 (八)「跨越區段之買賣實例,推算買賣實例於各該區段內之實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 :買賣實例跨越區段時,原則應分別按其所占面積比例,估算該實例土地於各該 區段之合理買賣單價;但土地均位處臨街地或裡地者,得視為臨街地或裡地區段 ,據以估算合理買賣單價。
- 五、「(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數層,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者」各欄填寫方法如下: (一)買賣實例總價格:按調查所得買賣總價格填寫。 (二)特殊交易情況或特殊土地情況:詳見本填寫須知四(二)。 (三)鄰近相似條件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買賣實例為特殊情況者,應調查並填載其鄰 近相似條件房地之市場行價格﹔如買賣實例非屬特殊況者,本欄免填。 (四)「(15)買賣實例合理買賣總價格」:買賣實例經判定交易情況和土地情況,非屬 特殊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合理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據調查所 得鄰近相似條件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合理買賣總價格。 (五)「買賣實例合理買賣單價」,計算式如下: 買賣實例合理買賣單價=買賣實例合理買賣總價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 (六)「樓層數、推估各樓層房地合理買賣平均單價、推估各樓層可出售面積」:按建 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如各樓層可出售面積資料取得困難時,得 以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推估其他樓層之建築改良物面積。 (七)「(28)總價」:以各樓層房地合理買賣平均單價乘以各該樓層可出售面積之積之 和填載,計算式如下: 總價=Σ各樓層房地合理買賣平均單價×各樓層可出售面積 (八)「(29)車位平均價格」:按調查所得資料填載。 (九)「(30)車位數」: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或調查所得資料查填。 (十)「(31)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以全棟房地總價格與車位總價格之和填載,計 算式如下: 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總價+車位平均價格×車位數 (十一)「(32)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先計算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後,再據以計 算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計算式如下: 1.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移轉樓層建築改 良物折舊額 2.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現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 ×Σ各樓層可出售面積 (十二)「(33)全棟建築改良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按臺北市地價調查 用建築改良物造價標準表說明查填。 (十三)「(34)全棟建築改良物買賣正常利潤」:利潤率由調查人員視實際情況敘明理 由估計之,原則上以百分之三十為限,其利潤之計算式如下: 全棟建設改良物買賣正常利潤=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利潤率 (十四)「(35)土地可出售總價格」,計算式如下: 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全棟建築 改良物之裝潢、設備、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築改良物買賣正常利潤 (十五)「(36)基地面積」:按該建築改良物所處基地之面積查填。 (十六)「(37)土地合理買賣單價」:以土地可出售總價除以基地面積所得數額填載, 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買賣單價=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基地面積 (十七)「跨越區段之買賣實例,推算買賣實例於各該區段內之實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 」:詳見本填寫須知四(八)。
- 六、「(五)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且買賣實例為其中全部層數者」各欄填寫方法如下: (一)買賣實例總價格:按調查所得買賣總價格填寫。 (二)特殊交易情況或特殊土地情況:詳見本填寫須知四(二)。 (三)鄰近相似條件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買賣實例為特殊情況者,應調查並填載其鄰 近相似條件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如買賣實例非屬特殊情況者,本欄免填。 (四)「(38)全棟房地合理買賣總價格」:買賣實例應判定交易情況和土地情況,非屬 特殊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合理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者,應依據調查所得鄰 近土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合理買賣總價格。 (五)房地合理買賣單價:以全棟房地合理買賣總價格除以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所 得之數額填載,計算式如下: 房地合理買賣單價=全棟房地合理買賣總價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面積 (六)「(39)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以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減去移轉樓層建 築改良物折舊額所得之數額填載,計算式如下: 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移轉樓層建築改良物折舊 額 (七)「(40)全棟建築改良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按臺北市地價調查用 建築改良物造價標準表說明查填。 (八)「(41)全棟建築改良物買賣正常利潤」:詳見本填寫須知五(十三)。 (九)「(42)土地合理買賣總價格」,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買賣總價格=全棟房地合理買賣總價格-全棟建築改良物現值-全棟建 築改物之裝潢、設備、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築改良物買賣正常利潤 (十)「(43)基地面積」:按該建築改良物所處基地移轉面積查填。 (十一)「(44)土地合理買賣單價」:以土地合理買賣總價除以基地面積所得數額填 載,計算式如下: 土地合理買賣單價=土地合理買賣總價格÷基地面積 (十二)「跨越區段之買賣實例,推算買賣例於各該區段內之實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 :詳見本填寫須知四(八)。 (十三)利潤率及其決定理由:指全棟建築改良物買賣正常利潤,由地價調查人員視實 際情況敘明理由填載之,但利潤率原則上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七、本表應填寫調查日期,並由承辦員、複查人員及股長分別核章,以示負責,並由科長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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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3001
(廢) 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4)府地二字第0942253430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