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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7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7)北市地四字第1511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稱本處)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補償(補助)費之領取,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凡受領人自願以通信方式領取補償(補助)費,且其每一徵收案實領補償(補助)費金 額在新臺幣七萬元以下者,得依本要點辦理。
  • 三、受領人申請通信領取補償(補助)費之方式如左: (一)轉帳:受領人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有活期性存款帳戶 者,應於申請書內載明其存款之營業單位名稱、存款種類、戶名、帳號。 (二)支票郵寄:受領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送達處所。
  • 四、受領人申請通信領取補償(補助)費時,應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敘明徵收工程名稱 、領取補償(補助)費類別、土地標示及選定之領款方式,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印鑑章, 另檢附印鑑證明、其他必備證明文件及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以掛號郵寄本處, 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領款」字樣。
  • 五、本處審核完竣後,應即代填領取收據、切結書文件,送由申請人簽名蓋章(印鑑章)後 ,再以掛號寄回本處辦理。
  • 六、本處於收據上核章後,再送請市銀行建成分行,依申請人指定領款方式辦理支付作業, 但受領人選定以支票郵寄者,市銀行建成分行應於支票上劃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 讓」字樣。
  • 七、扣繳完畢之土地增值稅單及舊欠稅單據,如以轉帳領款者,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送受領 人;以支票郵寄者,由市銀行建成分行併送受領人。
  • 八、本要點自核定之日起試辦一年。
  • 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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