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事項,依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及作業程序,分為幹事會審查、委員會審議兩階段 。 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說,申請 幹事會預審。
- 三、申請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如附錄一都市設計 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圖件基準、附錄二都市設計公共工程類審議圖件基準、附錄三都市 設計與土地使用開發許可類審議圖件基準)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辦理 掛號,發展局應於掛號確認圖說齊備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事會審查或預審應自受理掛號十四日內審查之。 (二)委員會之審議,應自受理審議掛號四十五日內審議之。 (三)於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或回饋計畫內容、開發內容及允許獎勵容積與環境衝擊 之疑義時,得列舉有關事項,並檢討圖說,申請幹事會預審。 (四)依法令應作環境影響評估之都市設計審議案,得同時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之作業。 (五)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除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陳情、訴願案件或可能產生環境 影響衝擊者外,其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辦理。 1.建築基地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公有建築及各級學校建築增、改建樓地板面積在二000平方公尺以下者。 (六)受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於審查時得邀請當地地區性代表共 同參與審議: 1.建築基地面積達六000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0000平方公尺之建 築開發案。 2.集合住宅類總住戶數量達二00戶之建築開發案。 3.總樓地板面積達一0000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開發案。 4.本府辦理之公共工程。 5.依相關法令規定獲獎勵樓地板大於二五00平方公尺之建築開發案。 6.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許可之開發案。 7.古蹟及歷史性建築附近地區之建築開發案。 8.其他有關社區公共福利或影響鄰近居民權益之開發案。 (七)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其同時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 寬規定」設計者,由發展局統一受理之。本府工務局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審 查後,應將結論提送幹事會討論之。 (八)經本會審議通過都市設計案件之圖說,各機關於審查時,除下列原因外,不得遽 予變更: 1.戶數、停車、高度、平面尺寸、立面尺寸微調者。 2.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3.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4.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5.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 (九)經幹事會審查完竣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到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委員會 審議。逾期應重新申請審查。
- 四、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即由都市發展局函送相關機關依決議辦理 。
- 五、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表詳如附錄四「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表」。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表如附錄五「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表」。都市設計 審議作業簡化作業程序表如附錄六「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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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05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8)府都三字第8803611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