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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工新字第099651309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主旨:臺北市重要地段管線挖掘施工,由工務局與警察局密切配合加強管理,查核,期 在便民及安全之原則下實施,以確保安全。
  • 二、範圍:重要地段範圍,由警察局規定之。
  • 三、管理細則: (一)作業程序: 1.挖掘許可證之核發,由工務局辦理。 2.挖掘申請,由各事業單位或機關辦理。 3.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於接獲申請單後,先送會警察局,上項地段之挖掘,其 施工員工,應辦理安全查核,施工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二)安全查核: 1.申請挖掘單位,先舉辦廠商登記,並辨安全查核,其由各單位自行施工者,亦 應自行辦理安全查核。並將作業人員名冊三份逕送警察局備查(名冊格式如附 件),養工處作業員工,亦應比照辦理。 2.申請挖掘單位,其施工作業人員,如有異動,隨時轉知警察局並辦理安全查核 。 (三)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 (1)旗幟: 甲、施工單位牌。 乙、施工人員佩戴臂章。(單位、號碼) 丙、工程安全標誌及一般挖掘規定之安全措施。 (2)施工起訖時間,由施工單位於施工前通知管區派出所,如遇緊急情況,警局 得通知挖掘單位暫停施工。 (3)指派專人實施現場監督負責其安全事宜。 2.警察局: (1)查對施工人員名單。 (2)查對挖掘許可證所載事項與施工情形是否相符(日期,地點,施工限制,安 全標幟)。 (3)對施工員工及雇工等安全事宜,應密切注意,隨時瞭解,發現可疑,立即通 知施工單位並報上級單位核辦。 3.工務局(養工處): (1)接獲挖掘道路之申請即送會警察局。 (2)檢查是否依照「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規定施工。 (3)配合修復路面。
  • 四、其他: (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其埋設地段安全,由申請單位負責。 (二)友軍駐臺單位,請國防部指定單位統一代辦。 (三)一般地區挖掘,仍依前「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理辦法」辦理。 (四)緊急搶修,除依照「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外,由施工單位通知派出所先 行施工並補辦手續。 (五)持有緊急搶修臂章者,應由固定人員使用,並將名冊臂章號碼送警察局備查,使 用人之職員證,亦應註記臂章號碼,以備施工時查對。
  • 五、本要點之修訂,需經工務局協調警察局及有關單位報府核定後實施。
    ︵ ︶ 施 工 挖 掘 街 路 段 工 作 人 名 冊 姓 名
    性 別
    籍 貫 省 縣 市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詳 細 戶 籍 地 址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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