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為貫徹實施道路挖掘業務加強管制措施暨促進市政整體建設發展,在市區道路辦理重大 工程,其施工單位務必針對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各項既設公共設施負責維護,以確保市容 觀瞻與交通順暢及安全。
- 貳、實施要領: 一、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 (一)市區道路(含已設置圍籬)平面施工,橫向以兩側建築線間,縱向以施工之起迄 點各延伸10公尺為界。 (二)施工方式採潛盾或推進工法: 1.依其附設工作井圍籬外10公尺為界。 2.地下管道施工之位置依其長度並按工作井圍籬寬形成一帶狀範圍內。 二、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維護權責: (一)道路既設紅磚人行道、排水設施與人孔蓋、柏油路面等公共設施,應於施工前由 施工單位與原維護單位(養工處)先行現場勘查,將損壞之柏油路面、側溝、排 水設施、紅磚人行道等公共設施修復完妥後,交由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維護。 (二)採潛盾及推進工法之施工方式,施工單位應於其週邊道路影響區段內隨時巡檢路 面狀況,如有因施工導致路面下陷、破損與積水等現象應由施工單位維修,如屬 路面自然損壞則通知養工處負責維修。 (三)人(車)行地下道或陸橋,應由施工單位與養工處事先協調維修之相關事宜。 三、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管線挖掘之處理方式: (一)週邊道路範圍內如有管線單位需拆遷管線者得經施工單位核可後,在施工單位之 監督下遵行施工,至有關路面修復方式則由施工單位會同管線單位自行協調辦理 ,惟應事先副知養工處俾瞭解實際狀況。 (二)管線單位依上述規定施工時,如不接受施工單位之監督致發生違規事實者,如情 節重大,可通知養工處依規定罰款或停止其他地區之挖掘許可。 (三)週邊道路範圍外,如需配合管線拆遷或新設、改善、擴充之道路挖掘申請者,仍 應向養工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施工。惟如經施工單位加註說明則可配合優先核 可。 四、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公共設施之拆除、變更位置等處理原則: (一)週邊道路範圍內,因施工或交通管制,而需拆除既設之紅磚人行道、綠島、路燈 、交通號誌桿、分隔島、人孔、排水幹線等設施時應事先繪製詳圖送養工處同意 後辦理,必要時並應配合養工處之要求提送臨時因應計畫。至非系統性之設施或 未涉及公共安全者,施工單位基於時效性得先行施工並儘速將變更狀況函知養工 處以供備查。 (二)屬雨水下水道系統者,施工單位應事先將拆遷或改善計畫依工務局權責分送新工 處、養工處審查,並將新工處審查結果函送養工處綜合函復施工單位,經同意後 據以施工。 五、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路樹遷移處理: 路樹遷移由施工單位自辦或委由公園路燈處代辦,均應將樹穴所遺留之土壤填平,如有 損及樹圍石或紅磚人行道者,應逕行負責維修以維行人通行安全。 六、施工期間對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之協調: (一)施工單位如進駐週邊道路範圍內暨設置駐地工務所,應主動與養工處轄區分隊聯 繫以確定雙方聯絡人員並建立協調關係。 (二)施工期間如發生重大變故致生妨礙公共安全者,如漏水、瓦斯漏氣、地盤下陷造 成巨大坑洞等情形,除應依權責立即處理外,並應主動通知養工處,俾掌握狀況 及作必要之協助。 (三)施工期間應填具工程一般動態狀況表(內容概括施工進度、使用道路情形、預定 完工時間、主要工作項目、待配合協助事項),由養工處統一訂定表格,由施工 單位每六個月填送養工處供參考。 七、施工期間對颱風暴雨之因應措施: 施工單位於颱風來襲時應設置防颱編組,與養工處防颱中心建立直接協調關係,俾利適 時提供颱風動態、雨量、河川水位等確實資訊並作必要之支援行動。 八、完工前後對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既設公共設施復舊因應: (一)施工單位於施工前均應檢送現有道路標高、各種公共設施現況等資料供養工處預 研復舊計畫。 (二)施工單位應於其主辦工程完工前三個月主動通知養工處會勘決定復舊計畫之項目 、數量、方式等並依規定籌措財源,於完工後進行復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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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8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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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82)府工養字第8200996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