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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規字第104407042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2月2日起實施
  • 一、說明: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本市都市計畫發展優先次序,依都市 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 二、準備圖件:
    名 稱 說 明 備 註
    (一)申請書 (1) 申請人姓名、(2) 年齡 、(3) 住址、(4) 申請事由 、(5) 擬定計畫之內容及說 明、(6) 其他必要事項。 (1)格式不拘。 (2)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時 (不包括已結婚者)應得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二)計畫書 (1) 案名、(2) 申請單位 ( 或申請人) 、(3) 計畫範圍 、(4) 法令依據、(5) 計畫 內容詳細說明 (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二條所載事項) 。 用十六開白色模造紙印製,並 對折,加封面後連同插圖裝訂 成冊 (繕寫格式如附表一) 。
    (三)計畫圖 (1) 細部計畫之現況圖及地 籍圖(應表明計畫內容 及主要計畫所定各種使 用分區及公共設施情形 。) (2) 方位、比例尺 (不得小 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及 圖例。 (3) 有關土地內之道路、步 道、溝渠、建築物及其 他工作物等情況。 (4) 其他必要事項。 (1) 計畫圖之大小以十六開之 倍數為原則,折疊後,計 畫名稱以在兩頁為原則。 (2) 計畫圖四緣周距邊緣三至 五公分應加圖框。 (3) 採用藍晒圖或復印圖。 (4) 圖例需清楚,著色不宜太 濃並應均勻一致。 (5) 計畫圖之名稱由左向右橫 寫於圖之正上方,於其下 方適當位置標明方位及比 例尺。 (6) 計畫內容及文字,以橫寫 為原則。
    (四)土地權利關係 人姓名、住址 及權利證明文 件及其同意書 (並附切結書 ) (1) 土地登記簿謄本。 (2) 地籍圖謄本。 (3) 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同 意書。 (4) 對持有租賃、借用契約 或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同意使用證明者等有 關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切結書。 (1)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2) 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 月內。 (3) 不得使用影本。 (4) 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包括土 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 人。 (5) 土地使用權人以典權人、 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佃 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或持有租賃、借用契約 或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 同意使用證明者為限。 (6) 當事人對持有租賃、借用 契約或由土地所有權人出 具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如有不實,應自行負法律 上之責任。
    附註:計畫書圖之作件應依內政部63.6.28.臺內營字第五八三六九六號函發布之「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辦理。
  • 三、申請手續: 依照前項規定檢送有關圖說、證件各乙份,交都發局總收發處收辦。
  • 四、其他事項: (一)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案,本府認為與當地狀況及未來發展不能配合或有 礙公共利益時,得予拒絕或令其修改(都市計畫法第五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 細則第七條)。 (二)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案遭本府拒絕時,由請人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向內政部請求處理。並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附件送本府(都市計畫法 臺北市施行細則第八條)。 (三)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經本府核准後,其辦理公開展覽、審核,發布實 施應行檢送計畫圖說份數,由本府另行通知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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