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市徒步區之建設並管理維護其環境、 景視、交通及公共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徒步區,係指經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之街道或 其他步行空間。
- 第 3 條徒步區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實施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4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主辦機關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 本府都市發展局:徒步區計畫之擬訂、審查、公告實施及街道家具、景 觀設施之施作。 二 本府民政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 三 本府工務局:徒步區道路工程、管線系統、植栽之施作、管理。 四 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噪音之管制、病媒之防治及廢棄物之清理 。 五 本府交通局:貨物裝卸、交通動線及停車等之規劃及管理。 六 本府建設局:有證攤販之規劃及管理。 七 本府警察局:無證或違規攤販之取締、廣告招牌之使用管理。 八 本市區公所:環境管理維護綜合協調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由主辦機關協調相關機關辦理。
- 第 5 條徒步區計畫應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設計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 計畫地區範圍。 二 現有居住密度、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 三 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 地區環境、資源及活動情形。 五 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佈、開闢情形。 六 當地大眾運輸工具配合、接駁、轉乘、運送現況、交通管制、人行與車 行動線規劃、貨物裝卸及公共停車規劃。 七 財務計畫、工程進度、實施年期等。 八 細部設計包括植栽、鋪面、街道家具(如照明、雕塑、地標、路標、指 示牌等)、管線系統等及施工預算。 九 文物古蹟、環境景觀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十 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計畫圖標示現有都市計畫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細部設計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交通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 第 6 條徒步區計畫之擬訂,由民間團體辦理時,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事 項製作計畫書圖,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審查通過後,再就同條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彙整送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委會)審議。
- 第 7 條本府或民間團體擬訂徒步區計畫時應主動邀請當地居民參與,並於提請審委 員會議前,應於本府及徒步區所在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開展覽卅日,將公 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並舉辦說明會。本市市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 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團體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由審委會予以 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 8 條徒步區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公告實施等事項,依前 二條規定辦理。
- 第 9 條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徒步區及其附近地區相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應 配合優先開闢之。
- 第 10 條民間團體擬訂之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者,由民間團體自費闢建。但得申 請本府補助經費,其最高額度以不逾實際工程經費之三分之一為限。 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應於徒步區計畫書內載明,於該計畫經本府核定公告 實施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預算程序編列之,並於該徒步區完工驗收,報 請本府核定後撥付。
- 第 11 條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於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完竣前,徒步區所在地區公 所應輔導徒步區及其附近之住戶、商號(店)、機關團體成立徒步區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訂定有關組織章程及任務。 前項管委會之組織章程及任務規定,由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轉報本府備查。
- 第 12 條為加強徒步區管理維護工作,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以區長 為召集人,會同當地里長、鄰長、警察機關及各管理機關人員定期現場督察 維護管理執行情形,並定期舉行督導會報,檢討及協助解決執行問題,必要 時得會同各相關機關或報請上級機關協助處理之。
- 第 13 條對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民間團體,本府得予以頒獎表 揚。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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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3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61653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