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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5)府都設字第09533069601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等審 議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暨爭議等審議作業,分為幹事會初審、委員會複 審兩階段。另申請人於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得先列舉有關事項, 並檢附圖說,申請幹事會預審。
  • 三、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 (如附錄一、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圖件標準暨附錄二、都市設計公共工程類審 議圖件標準)向主辦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掛號,收件機關應於掛號收件日起十 四日內召開會議審查。 (一)幹事會初審(預審)應自受理審查掛號收件日起十四日內召開會議審查。 (二)委員會複審應自受理審議掛號收件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議。 (三)凡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申請案件,如同時採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 合設計放寬規定」者,仍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受理收件,並會同工務局召開聯 席會議審查。
  • 四、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即由都市發展局函送相關單 位依決議辦理。
  • 五、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詳如附錄三「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表」。土地使用 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之審議作業程序如附錄四「土地使用管制審議作業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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