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88.01.21「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第七十一次委員會會議 決議。
- 二、目的:為強化委員會對都市設計申請案審議功能。並縮短申請審議時程,以提昇審議效 能。
- 三、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除因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有陳情、訴願情形或可能產生環境影 響衝擊者外,其符合左列條件者,均得依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辦理。 (一)建築基地面積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公有建築及各級學校建築增、改建地板面積二000平方公尺以下者。
- 四、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詳如附錄一「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程序表」。
- 五、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包括申請審查表及必要圖件,(如 附錄二「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申請案件審查表」載明圖件)向主辦單位(本府 都市發展局)辦理掛號,並於掛號收件確認圖說齊備後,依程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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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88)北市都三字第8820239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