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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養字第09403954101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為受理人民申請於人行道上捐贈座椅以增加市民休憩空間,特訂立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負責受理人民 申請、審核及管理維謢等事宜。
  • 三、申請捐贈設置座椅之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站、機關、學校、公園、市場週邊之人行道,該人行道含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之 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 (二)座椅最外緣與臨車道側人行道鋪面起始線淨距在三十五公分以上。 (三)距離道路交岔口十公尺以上。
  • 四、捐贈座椅以本市『都是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座椅型式(如附圖 )為原則。但如採用其它樣式者應經養工處轉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
  • 五、座椅之基座應與地面齊平,且依臨接鋪面之模矩配合作收邊處理。
  • 六、申請捐贈設置應提出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座椅之型式及詳細設計圖說。 (二)設置位置平面圖。 (三)捐贈者名稱或識別標誌圖樣及其製作方式。
  • 七、申請捐贈之座椅以集中設置為原則,每案數量不得少於五張,且不能設置廣告物,但得 於椅背標示捐贈者之名稱或識別標誌。
  • 八、同一街廓以先申請者為優先,但經養工處檢討仍有設置空間者,以次申請者補充,並以 此類推。再補充設置座椅之型式應與先設置者相近。
  • 九、養工處受理申請後,應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警察局、工務局針對申請設置地 點之交通影響、週邊景觀之配合及市民之需求等實地會勘。
  • 十、申請人之申請捐贈經核淮並設置後交由養工處接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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