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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建字第84039688號函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
  •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代行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代行檢查實施要點)訂定之 。
  • 二、給付費用之方式如左: (一)專業檢查人於檢查每一營業場所,經初(複)查合格,依代行檢查實施要點規定 檢具公共安全檢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照片及代行檢查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併 送達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經核定給付代行檢查費用。 (二)專業檢查人應將每一營業場所複查不合格項目詳實記載,依代行檢查實施要點規 定檢具公共安全檢查複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照片及代檢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 併送達工務局,經核定後給付代行檢查費用。
  • 三、每件代行檢查費用給付標準如左: (一)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給付費用新臺幣(以下同) 二仟元。 (二)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 平方公尺以二元計算。 (三)受檢營業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二千平方公尺部分,每平 方公尺以一元計算。 (四)營業場所之複查,另補貼專業檢查人員每一營業所交通費用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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