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市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本府測釘之都市計畫樁有錯誤時,應於樁位公告期間(自公 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申請複測,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 二、申請都市計畫樁複測時,由申請人向該處繳納複測費,第一點按工資單價新臺幣二、二 ○○元計算,第二點以上之樁位每點一、五○○元累計。如經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 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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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94)府都測字第09412512901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