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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28250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11條
  • 第 1 條
    為處理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 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
  • 第 4 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建築物,僅限由民間興建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 申報勘驗部分之建築物,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 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
  • 第 5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 象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 。
  • 第 6 條
    鑑定機關(構)接受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腐蝕速率監測系統,實施 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 第 7 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 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得予酌減。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 戶新臺幣二十萬元。
  • 第 8 條
    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 ,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檢具有關證 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 第 9 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出具證明給予建築物所有權 人,憑以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單位申請依法減免 房屋稅捐。
  • 第 10 條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主 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 關偵辦。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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