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道路及公共管線資 料庫,並配合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交流共享及規範本市道路暨公共管線數值資 料檔(以下簡稱數值資料檔)流通及管理業務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道路暨公共管線資料庫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三、本市公共管線資料權責單位(以下簡稱權責單位)為生產、維護及更新公共管線資料( 包含圖形與文字)之機關或機構。
-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左: (一)數值資料檔:指管理機關或權責單位產製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之本市道路暨公共管 線圖之數值向量資料。 (二)數值資料檔加值利用:指數值資料檔之使用者運用地理資訊系統、影像處理或相關 技術,以數值資料檔之全部或部分為背景,於其上修改、增加、處理及開發相關地 理資訊,所為之應用。
- 五、數值資料檔流通及管理作業,除著作權法、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 實施要點及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 六、管理機關依權責單位提供之數值資料檔建立並維護管理公共管線資料庫並據以辦理本市 道路挖掘管理業務。
- 七、各機關、學術或公民營機構需用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價購,申請書 格式及收費方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 八、數值資料檔僅賦予申請單位使用權,申請單位不得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數 值資料檔若有加值利用之應用,應先取得管理機關之同意。
- 九、數值資料檔加值利用及發售業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時,應與受委託單位簽訂合約送管理 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合約應明定加值後之權利義務關係之清算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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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0
臺北市道路暨公共管線數值資料檔流通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85)府工養字第8501691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