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退縮騎樓地如各機關、學校,配合道路拓築辦理,或在道路拓築前 即已退縮者,該退縮騎樓地由工務局拓築道路工程處併道路工程予以處理供人行道使用 。
- 二、又按都市計畫寬完成拓築之各道路、各機關學校於各該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規定申請 建築時,按規定退縮之騎樓地,應由各申請建築單位,併建築工程並按道路人行道既設 設施予以處理,確實完成舖設後再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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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1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退縮騎樓地之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2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7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72)府工一字第01764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