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工程進度及品質之控制,並適度擴大服務範 圍接受委託材料試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執行材料試驗單位為本局工程材料試驗室。
- 三、本局接受委託試驗服務對象優先順序如左: (一)本局以外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其承包廠商。 (二)民間個人、公司或團體。 前項委託如超出本局工程材料試驗室工作能量時,本局得不接受委託。
- 四、本局接受材料試範圍及試驗收費標準(如附表一)中所列試驗項目及金額。
- 五、各項材料試驗預定所需作業時間(如附表二)。
- 六、委託單位委託材料試驗應填具申請單(如附表三)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本局接受申請 後,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或其所屬分行繳交試驗費,同時並 將試驗樣品(現場試驗則免)、回郵掛號信封及委託試驗申請繳費單第四聯繳交試驗單 位。申請及繳費應於試驗前完成。
- 七、各項材料試驗依CNS、ASTM、AASHTO 或本局試驗手冊規定程序進行。但申請單位得於申 請時選擇試驗規範。
- 八、試驗單位因故無法完成試驗時,未完成部分之試驗費由申請單位填寫退款申請單(如附 表四),向本局申請退費;如申請單位放棄試驗,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九、本局接受委託試驗之費用,由臺北銀行或其所屬分行代收後繳入市場。但法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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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北市工材字第09430003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