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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79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養字第79017117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後之市有公地由民間申請自費 興建計畫道路,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公地」係指已依法完成徵收並登記為臺北市有及本府工務局(以下簡 稱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為管理機關之計畫道路用地。
  • 三、申請於市有公地自費興建計畫道路應檢附左列文件向養工處提出: (一)申請書。 (二)施工計畫書。 (三)地籍圖及地籍登記簿謄本。 (四)向工務局第二科及都市計畫處申請核准之指示道路建築線及標高圖。 (五)設計圖包括位置圖、土地坐落標示、現況圖、斷面圖、結構及各部詳圖。 各設計圖樣於申請核准後,應補送六份備查。
  • 四、自費興建計畫道路如相鄰連接道路必須一併納入自費興建時,得一併提出申請,但私地 部分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之同意書。
  • 五、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各管線拆遷及補償費應由申請人 自行負擔,管線單位如需預埋電力、瓦斯、自來水、電信管線時應配合埋設,必要時由 養工處協調各關單位辦理。
  • 六、自費興建計畫道路工程應依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設計。
  • 七、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如需發給連接土地改良證明者,應按建築法規定向工務局建築管 理處申請。
  • 八、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範圍內已規劃有排水系統者,由養工處提供相關資料後由申請人一併 辦理。
  • 九、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核准後開工、竣工日期均向養工處報備,其有關施工中之公共安 全及環境維護比照工務局公共工程施工有關規定辦理。
  • 十、計畫道路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由申請人檢齊竣工有關資料,報請養工處會同本府環境保 護局查勘後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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