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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5)北市工材字第72325號函訂頒
  • 一、評鑑依據 依據八十五年八月六日本局第八六0六次工程會報局長轉達市長於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   報第二次會議指示辦理。
  • 二、目的 本局為落實施工品質管理,鼓勵優良營造廠暨供料廠商重視試驗室之設置,並藉使財務   體質不佳或惡質廠商無所遁形,逐步促進廠商品質管控能力,進而達成提升工程品質之   最終目標。
  • 三、評鑑對象 (一)瀝青混凝土廠試驗室。 (二)預拌混凝土廠試驗室。 (三)營造廠辦理自主品管設置之試驗室。 (四)前述(一)、(二)項評鑑對象瀝青混凝土廠及預拌混凝土廠係指預拌混凝土及 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員,並附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之工廠。
  • 四、評鑑範圍 以本局試驗單位層級及規模先期以所屬各工程處辦理之各項採購及工程之瀝青混凝土與 預拌混凝土供料廠商附設之試驗室為第一階段評鑑範圍,並視第一階段瀝青混凝土廠試 驗室及預拌混凝土廠試驗室評鑑情況,爾後再逐步擴大實施至營造廠,施工預算在稽察 一定金額(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辦理自主品管設置之試驗室。
  • 五、評鑑小組組成 (一)由本局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小組長由業務主管副局長擔任,副 組長由局材料試驗室主任擔任,組員由局技正室、第一科、第三科、材料試驗室 與新、養、衛、公四工程處各派一人組成,以及相關公會代表若干名組成,評鑑 小組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 費。 (二)評鑑小組之行政聯繫工作,由局材試室指派一員擔任。 (三)評鑑期間,請新、養、衛、公四工程處輪流提供車輛等,行政支援,其它所需費 用由本局相關項下支應。
  • 六、評鑑時機 (一)評鑑小組得針對承包本局各工程處合於第四點範圍之廠商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      各受評對象實施評鑑。 (二)定期評鑑以每年實施乙次為原則。
  • 七、評鑑項目及方式 (一)評鑑大項分為品管組織與制度,試驗室內各項硬體設備及執行成果三大項,其配 分以品管組織及制度佔百分之三十,硬體設備佔百分之四十,執行成果佔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 (二)前項配分方式於現場評鑑時,品管組織及制度採逐項計分,惟硬體設備除逐項計 分外,如缺少評鑑表內任何一項,該部份即予零分計算,至於執行成果部份,由 本室統計各該廠自評鑑日起前六個月試驗結果作為計分依據。
  • 八、評鑑內容 (一)瀝青混凝土廠試驗室(詳如附件一)。 (二)預拌混凝土廠試驗室(詳如附件二)。 (三)營造廠辦理自主品管設置之試驗室(詳如附件一、二)。
  • 九、評鑑成績及等級 評鑑成績為各參與評鑑委員評分總平均數,評鑑小組依評鑑成績評定受評單位之等級, 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列為「優等」,七十分以上而未達八十五分者列為「合格」,未 達七十分者列為「待改善」。
  • 十、評鑑結果處理及追蹤 (一)受評單位經評鑑列為優等者依左列方式予以獎勵。 1.由本局核發獎牌(狀)乙面外,自公告日起二年內,本局所屬各工程處辦理瀝 青混凝土及預拌混凝土採購案,如合於法令規定可辦理議比價者,各試驗室經 評定為優等之工廠得優先獲邀參加議比價。 2.得每二年接受評鑑乙次惟於免評鑑期間,本局得隨時考核,如有違反規定者, 應享之獎勵立即停止。 (二)受評單位經平鑑列為「待改善」者,應立即提出改善計劃,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改 善,並經評鑑小組複驗合格。於改善期間,並應委託其它符合規定之試驗機構辦 理例行品管試驗業務。 (三)受評單位經評鑑列為「待改善」,且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改善,本局得通知各項 工程承包商,暫停使用其產品。
  • 十一、本評鑑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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