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面臨已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開闢與完成兩側水溝之道路者, 得申請核發免申請建築線指示證明書。但基地側面或背面臨接其他計畫道路,仍應依規 定申請建築指示(定)。
- 二、應備文件:
名 稱 份數 說 明 備 註 (一)申請書 一 有統一格式.請向本府聯合服務 中心或工務局第二科免費索取。 (二)地籍套繪圖 二 圖幅大小應為申請基地所在一個 街廓以上之範圍。 - 三、申請手續: 依式填妥申請書後,連同地籍套繪圖二份,逕送工務局第二科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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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都築字第095360468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