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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9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9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69)第402次首長會報修正
  • 一、說明: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者,應申請私設巷 路建築線指定。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及位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已指定有案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得申請變更或廢止。
  • 二、應備文件:
    名     稱 份數 說            明 備        註
    (一)申請書圖 1.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 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 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 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 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 2.現況計畫圖:描繪與地籍套繪 圖相應之範圍,除仍應以顏色 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 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測繪 附近原有建築物、道路、溝渠 及擬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 位置等。如係申請變更或廢止 ,應註明建築線指定之年月日 及其核准編號。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 ,應將基地附近計畫道路、既 成巷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 建築物之相關位置,以簡明方 法標出(請參照工務局印製之 都市計畫參考圖描繪)。 透明圖、藍晒圖各一份
    (二)專用卷宗 請向本府福利或臺北市 建築師公會購用
    (三)土地登記    圖謄本及    地籍圖謄    本 各一 一、請自行向地政事務 所申請 二、有關土地每筆各一 份 三、有效期間為核發日 起三個月內
    (四)私設巷路    同意書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簽章同意,並 有提供公眾通行之切結。如土地 非自行使用者,並應由土地使用 權人簽章同意。 有關土地每筆各一份
    (五)規費 基本樁數兩枚,應繳納規費新臺 幣四佰伍拾元正,每增一枚,增 繳新臺幣一百元正。 申請案件核准後繳納
  • 三、申請手續: (一)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經送本府工務局第二科收辦。如係委託建築師辦    理者,建築師亦應簽章。   (二)申請人應按工務局第二科公告或通知之測量日期,在現場候測(或至該科會同前      往),並在測量日期之前,將有礙安全及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      防護。   (三)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向臺北市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憑規費收據攜章向工務局第二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     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二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不另收費。   (五)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重新申請      指定。   (六)經釘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工務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 ;非經核准,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定。   (七)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繳清規費始得辦理: 1.逾期重新申請者。 2.樁位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重新申請者。 3.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尚未繳清規費者。  (八)已指定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必須具備左列要件,憑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可申請 變更或廢止: 1.巷路兩側均未利用該巷建築者。 2.巷路兩側基地,均可面向計畫路建築,不構成畸零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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