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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7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7)北市工二字第75492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77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77)第593次首長會報修正
  • 一、說明: 凡在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房屋,應申請建築指定(示)。 (一)建築線指定: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能確定建築線或 主要公共設施已PLK 畫興建完成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 (二)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範圍內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有案之 建築線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臺北市建築管理 規則第九條前段)。
  • 二、應備文件
    名 稱 份 數 說 明 備 註
    (一)申請書圖 1.現況計畫圖:至少應描繪一 個街廓以上,除應以顏色標 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現有巷道長度、寬度、基 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 測繪附近建築物、道路、溝 渠等。 2.地籍套繪圖:描繪與現況計 畫圖相應之範圍,並應以顏 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 道路、現有巷道長度、寬度 、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 號及方位。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 引,應將基地附近機關學校 、道路巷弄及其他明顯建築 物之名稱及相關位置,以簡 明方法標出。 透明圖 藍晒圖
    (二)專用卷宗 請向本府福利社或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購用。
  • 三、申請手續 (一)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逕送本府工務局第二科收辦。 (二)申請人應於工務局第二科通知之測量日前,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 妥善之處理。 (三)申請案件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基本樁數二枚應繳規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正, 每增加一枚增繳新臺幣一百元正,如遇規費調整時依新規定繳納)向臺北市銀行 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憑規費收據攜章向工務局第二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 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 (五)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重新申請指定      (示)。 (六)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工務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對,並於保護 ,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七)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繳清規費始得收辦: 1.重新申請者。 2.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尚未繳清規費者。 建築線指定申請案件處理流程圖 ┌─────────┐ │申 請 人│ ├─────────┤ │申請書圖、藍晒圖、│ │透明圖各一份 │ └─────────┘ ↓ ┌─────┬───┐ │工務局第二│期限 │ │科收發 │ │ ├─┬─┬─┼───┤←─────────────┐ │編│登│分│1/2 │ │ │ │ │文│天 │ │ │ │ │發│ │←┐ │ │號│記│文│ │ │ │ └─┴─┴─┴───┘ │┌──┐ │ ↓ ││ ↓ │ ┌─────────┐ ┌─────┬───┐ ││┌─────┬──┐ │ │退 件 │ │承辦人審查│期限 │ │││承辦人現地│期限│ │ ├────┬────┤←├─────┼───┤ │││測量 │ │ │ │圖面不合│與法令規│ │1.審查圖面│ 二 │ ││├─────┼──┤ │ │退回修正│定不合退│ │2.查對都市│ │ │││1.簽發測量│ 五 │ │ │ │件 │ │ 計畫 │ │ │││ 公告 │ │ │ └────┼────┘ │3.簽發、呈│ 天 │ │││2.前往現地│ │ │ │ │ 判 │ │ │││ 測量 │ 天 │ │ │ └─────┴───┘ │││3.整理圖面│ │ │ │ ↓ │││4.簽發、呈│ │ │ │ ┌──────┬──┐ │││ 判 │ │ │ │ │股 長│期限│ ││└─────┴──┘ │ └────→ ├───┬──┼──┤ ││┌─────┬──┐ │ │審 核 │判行│1/2 │ │││股 長│期限│ │ │ │ │天 │ ││├─────┼──┤ │ │ │ │ │ │││判 行│1/2 │←┘ │ │ │ │ │││ │天 │ └───┴─┬┴──┘ ││└─────┴──┘ ↓ └─────┘│ ┌──────┬──┐ │ │技 正 │期限│合 │ ├──────┼──┤ │ │審 核 │1/2 │ │ │ │天 │格 │ └──────┴──┘ │ ↓ │ ┌──────┬──┐ │ │科 長 │期限│ │ ┌───┼──────┼──┤ │ 不│ │判 行 │1/2 ├──┘ 合│ │ │天 │ 格│ └──────┴──┘ ↓ ┌─────────┐ │局 發 文 │ ├─────────┤ │1.繕發公文檢還申請│ │ 書圖透明圖一份 │ │2.申請書圖藍晒圖歸│ │ 檔 │ └─────────┘ 1.圖面不合格退回修正由承辦人判行。 2.核發建築線指定副本由股長判行。 3.是否准予指定與法令規定不合退件均由科長判行。 4.處理期限最長九天半。 建築線指定申請案件處理流程圖 ┌─────────┐ │申 請 人│ ├─────────┤ │申請書圖、藍晒圖、│ │透明圖各一份 │ └─────────┘ ↓ ┌─────┬───┐ │工務局第二│期限 │ │科收發 │ │ ┌─────────→ ├─┬─┬─┼───┤←─┐ │ │編│登│分│1/2 │ │ │ │ │ │文│天 │ │ │ │ │ │發│ │ │ │ │號│記│文│ │ │ │ └─┴─┴─┴───┘ │ │ ↓ │ │ ┌─────┬───┐ │ │ ┌─────┤承辦人審查│期限 │ │ │ │ ├─────┼───┤ │ │ │ │1.審查圖面│ 一 │ │ │ │ │2.查對都市│ │ │ │ │ │ 計畫 │ 天 │ │ │ │ └─────┴───┘ │ │ │ ↓ │ │ ↓ ┌──────┬──┐ │ │┌───────┐ │承辦人現地測│期限│ │ ││ 退 件 │ │量 │ │ │ │├──┬────┤ ├──────┼──┤ │ ││圖面│與法令規│ │1.簽發測量公│ 五 │ │ ││不合│定不合退│ │ 告 │ │ │ ││退回│件 │ │2.前往現地測│ │ │ ││修正│ │ │ 量 │ 天 │ │ │└─┬┴──┬─┘ │3.整理圖面 │ │ │ │ │ │ │4.簽發、呈判│ │ │ │ │ │ └──────┴──┘ │ │ │ │ ↓ │ │ │ │ ┌──────┬──┐ │ │ │ │ │股 長 │期限│ │ └──┘ └──→ ├──────┼──┤ │ │判 行 │1/2 │ │ │ │天 │ │ └─────┬┴──┘ │ ↓└──────┘ ┌─────────┐ 1.圖面不合格退回修正由 │局 發 文 │ 承辦人判行。 ├─────────┤ 2.核發建築線指定副本由 │1.繕發公文檢還申請│ 股長判行。 │ 書圖透明圖一份 │ 3.與法令規定不合退件由 │2.申請書圖藍晒圖歸│ 股長判行。 │ 檔 │ 4.處理期限最長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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