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落實專任工程人員 施工技術之責,特訂定本措施。
- 二、凡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就 (1)觀測 系統工程(2)安全支撐工程(3)構台工程(4)地岩錨工程(5)基礎開挖工程之勘驗報告表( 如附件),簽名負責後,隨同建築工程勘驗報告表會同監造人簽章後向本局申報勘驗。
- 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審議,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一)簽證不實,經查屬實者。 (二)造成公共危險之情事,經查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三)造成損鄰事件,並經本局核備之鑑定單位認定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四)經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裁決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涉及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一併追究監造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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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