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落實專任工程人員施工 技術之責,特訂定本措施。
- 二、凡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就 (1)觀測 系統工程(2)安全支撐工程(3)構台工程(4)地岩錨工程(5)基礎開挖工程之勘驗報告表( 如附件),簽名負責後,隨同建築工程勘驗報告表會同監造人簽章後向本局申報勘驗。
- 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移送營造業審議 委員會審議,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一)簽證不實,經查屬實者。 (二)造成公共危險之情事,經查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三)造成損鄰事件,並經本局核備之鑑定單位認定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四)經臺北市建築評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裁決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涉及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一併追究監造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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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4-3001
臺北市建築工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考核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5)北市工建字第5139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原名稱:台北市建築工程營造業技師簽證考核措施;新名稱:臺北市建築工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考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