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71.8.1. 以後掛號申請案件所檢送設計圖(執照圖)之圖樣編號比例尺著色,須符合 該準則規定方予審核,否則一律退回修正。
- 二、建築圖說分為設計圖(執照圖)與施工圖兩部份,而本科僅就「設計圖」之圖說加以審 核,且送建照申請案時不必檢送「施工圖」。
- 三、建築部份設計圖(執照圖)計分為如後: A1 (含位置圖、現況圖、配置圖、日照圖、面積計算表),其圖號編訂為 A1-1 A1-2 ....。 A2 (平面圖)含門窗位置圖、符號、編號及開啟方向、樓梯位置、符號、上下方向.. ..圖號編訂為 A2-1 A2-2....。 A3 (立面圖、剖立面圖)含建築物層高、總高....尺寸標示、門窗開口位置、避雷針 ....圖號編訂為 A3-1 A3-2....。 A4 (總剖面圖)含天花板淨高、建物層高、總高....尺村標示....圖號編訂為A4-1 A 4-2....。
- 四、結構部份設計圖(執照圖)計分為 S1 (平面圖)含「方向與座標應與建築平面一致」「一層地下室及基礎平面應繪製地 界線及建築線」....其圖號編訂為S1-1 S1-2....計算書..含「結構系統」「設 計資料....」「應力分析」。
- 五、所有圖樣尺寸均以小數點兩位為準(四捨五入)。
- 六、平面圖上門窗須依該準則規定符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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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1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71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1)北市工建字第6586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