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2899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3年9月10日起生效
  • 一、建築工地於工地懸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並於作業前一天於擬佔用路 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於申報放樣時一 併查驗。
  • 二、施工車輛包括載運廢土、建材之車輛、吊車、預拌車等。預拌車以一部幫浦車配一至三 部拌合車為原則。
  • 三、作業位置應於施工計畫書內附圖敘明。作業時間應避開尖峰時間(上午七點至九點,下 午五點至七點)。
  • 四、先以本市重要道路為試辦路段。重要道路如下:中山南北路、建國南北路、復興南北路 、重慶南北路、敦化南北路、新生南北路、光復南北路、愛國東西路、和平東西路、民 權東西路、南京東西路、忠孝東西路、民生東西路、長安東西路、羅斯福路、仁愛路、 信義路、寶慶路、衡陽路、館前路、松江路、金山南北路、八德路、中華路、承德路、 基隆路。
  • 五、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及警示燈牌樣式如附圖。
  • 六、施工中由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辦法者,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 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