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築工地應於工地告示牌旁縣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並於作業前一天 於擬佔用路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於申報放 樣時一併查驗。
- 二、施工車輛包括載運廢土、建材之車輛、吊車、預拌車等預拌車原則以一部幫浦車配一至 三部拌合車為原則。
- 三、作業位置應於施工計畫書附圖、敘明。作業時間應避開尖峰時間(上午 7:00~9:00,下 午17:00~19:00)。
- 四、先以本市重要道路為試辦路段。重要道路如下:中山南北路、建國南北路、復興南北路 、重慶南北路、敦化南北路、新生南北路、光復南北路、愛國東西路、和平東西路、民 權東西路、南京東西路、忠孝東西路、民生東西路、長安東西路、羅斯福路、仁愛路、 信義路、寶慶路、衡陽路、館前路、松江路、金山南北路、八德路、中華路、承德路、 基隆路。
- 五、「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及警示燈牌樣式如附圖。
- 六、施工中由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 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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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