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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9)北市工建字第6556號函訂頒
  • 一、管制範圍:北投公館路、奇岩路、崇仰一路、磺港路所圍之地區,範圍如附圖示。
  • 二、加強建照審核方面,採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分別申請。   1.雜項執照:需施做土壤改良,未建築基地應先領雜項執照,經依設計施工承載試驗合 格,又有關擋土工法支撐層數,鄰房安全鑑定等應一併考慮。 2.建造執照:有關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方面。 (1)基礎開挖安全措施:依本局訂頒「台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領 」,地下開挖深度超過八公尺或設置地下室二層以上者,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工法 ,並設置安全監測系統及因應措施。 (2)地下室開挖僅一層者,得視地質狀況採用採壘排椿擋土工法,但緊靠鄰房側於開挖 前並須兼做高壓噴射灌漿地質改良,以穩固鄰房。
  • 三、對已核發建照尚未施工者,加審其基礎設計與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
  • 四、加強審查施工計劃:   1.加強審查施工計劃: (1)本管制地區施工計劃晝圖、逐案審查,經核定後始准開工。 (2)應檢查基地四週二十公尺範圍內鄰房現況(含其地質、基礎、結構)調查資料與圖 說。 (3)地質及地下水報告書,請營造業技師核對與設計圖無誤及訂定擋土壁養護時間,計 劃並簽證負責。 (4)妥善設置並分析防止鄰房傾斜倒壞,附近道路崩塌沈陷及有關監測系統佈置圖與觀 測記錄資料檢查。並於施工期間隨時採取適當改善措施計劃。 2.地下室施工期間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及本府78.9.26 (78)府工建字第三六五九○三號 函應由監造人、承造人、技師勘驗。簽證申請部份,依左列規定辦理,由主管建築機 關加強抽查。 (1)地下室開挖擋土壁施工之起訖時間與勘驗結果,經監造人、承造人、技師簽證後分 別申報備查。 (2)地下室挖土依其施作支保措施分層勘查,由監造人、承造人、技師簽證後申報備查 。
  • 五、本管制地區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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