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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29850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2年10月14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為確保建照工程施工品質,防範地震災 害,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品質管理項目: 建築物經領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後其主要構造部份應列入品質管理項目如下: (一)鋼筋 (二)鋼材混凝土 (三)預力鋼材 (四)其他
  • 三、品質管理資料(包括品質管理計畫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檢驗記錄及證明文件):品 質管理資料應經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查核章負責,並由承造人依下列規定向本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備查。 (一)申報開工時,施工計畫書內應包含品質管理,詳細說明為達成設計要求所用材料 之品質及施工管理計畫。 (二)申報二樓版、屋頂版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基礎、二樓版及屋頂版有關 建築材料之品質管理資料。 (三)其餘各施工階段之品質管理資料應置於工地以備查核。
  • 四、品質管理作業: (一)建管處勘驗時除查核材料品質檢驗資料外,並隨時派員至工地抽取材料樣品送驗 ,所需檢驗費用應由承造人負擔。 (二)建築物施工階段各級混凝土澆置時,承造人及其專業技師應於工地現場備妥混凝 土試體製作儀器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規定,現場取樣製作試體,監造人 亦應在場監督查核,並依規定養護後,由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送至公立檢驗機關 、學術機構或報經認可之材料試驗單位測定強度,証明品質達設計要求及符合中 國國家標準。 (三)經查品質管理資料如未符中國國家標準及原設計要求者,承造人應委託公立檢驗 機關或相關公會、學術機構分析、試驗與評估,經檢附認定不影響結構安全證件 者,方准繼續施工,否則應辦理變更設計、修改、補強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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