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維護本市設置加油站施工場所週邊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爰依建築法第六十三、 六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措施實施管理。
- 二、施工場所不得借用道路,並應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規定於基地四週設置密閉式鋼版圍籬、工程告示板、及警示標誌、警示燈。
- 三、建築物地下工程施工應依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
- 四、建築物施工應於結構體四週設置鷹架、護網、帆布、斜籬,以避免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 。
- 五、施工場所使用起重或吊高設備,應依建築法第六十五條考慮其作業安全性,並派專人指 揮疏道交通,禁止任意占用道路妨礙通行,作業車輛不得於交通尖峰時間(上午七點至 九點,下午十七點至十九點)占用或借用道路。
- 六、施工場所及其貯存物料與工寮,應設置適當滅火設備,及防災資材與緊急應變處理計畫 編組,以防範危險發生。
- 七、施工作業應不得使用高噪音、高震動之機具與工法,其作業時間應依「臺北市建築工程 夜間施工管制措施」之規定,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之時段施工,避免妨礙居住安 寧;必要時主管建築機關得限制其作業時間。
- 八、施工作業應有防止塵土飛揚之維護措施與衛生設備,避免防礙居住衛生。
- 九、建築物竣工時應將機車、汽車、油罐車之通行、等候空間之標線、標誌劃設完成,始得 核發使用執照。
- 十、承造人應依建築法、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及交通、環保 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法令辦理,以維護居住安全。
- 十一、主管建築機關與交通、環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權責定期巡查承造人之施工 情形,發現違規即應告發取締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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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90913號函訂頒